(2017)鲁0404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为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为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4执264号被执行人王为安,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被执行人王为安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2013)峄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处罚金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王为安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峄刑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王大宪审判员 郑开金审判员 孟凡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