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执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殷长江与殷长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长江,殷长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1150号申请执行人:殷长江,男,汉族,1951年11月1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殷长河,男,汉族,1954年9月12日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长江与被执行人殷长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孔岩& # xB;审判员 罗 晓 波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七书记员 薛 玲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