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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俊与赵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赵立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2276号原告:陈俊,男,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委托代理人:匡光银,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会,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立生,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与被告赵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审理前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0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陈俊负担。审判员 周 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秋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