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1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郑支公司与简洁退赔赃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1执503号被执行人简洁,女性,汉族,1982年8月20日出生。关于简洁责令退赔一案,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1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由简洁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郑支公司退赔赃款97113.51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郑支公司依据该判决书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与该案执行标的相同,无需重复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721执5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