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蔡俊霖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俊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778号公诉机关: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757号。受理日期:2017年6月7日。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李丽乃。被告人:蔡俊霖,曾用名蔡小龙,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住福建省石狮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解晓非,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许火狮,福建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0日1时许,被告人蔡俊霖酒后驾驶闽C×××××小汽车至石狮市子芳路与八七路交叉路口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蔡俊霖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02.7mg/100ml,属醉酒状态。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蔡俊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林某,并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蔡俊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俊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俊霖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蔡俊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预缴罚金,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蔡俊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根据本案的案情和社会危害性,不宜对被告人蔡俊霖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蔡俊霖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俊霖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顺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丽琼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