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执5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5687顾玉林与袁文青、袁小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玉林,袁文青,袁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5687号申请执行人顾玉林,男,汉族,1956年10月17日生,住昆山市。被执行人袁文青,男,汉族,1977年6月7日生,住昆山市。被执行人袁小龙,男,汉族,1953年2月2日生,住昆山市。申请执行人顾玉林与被执行人袁文青、袁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18日作出的(2015)昆周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一、被告袁文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顾玉林借款13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标准,自2013年9月29日起计算至被告袁文青实际付款之日止;以11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标准,自2013年10月9日起计算至被告袁文青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告袁小龙在上述第一项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虽查到被执行人袁文青、袁小龙名下银行账户,但无可供执行存款;亦未查到其名下房产登记信息。袁小龙查无车辆信息,袁文青名下苏E×××××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本院现已依职权将袁文青、袁小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查询回执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虽查到被执行人袁文青、袁小龙名下银行账户,但无可供执行存款;亦未查到其名下房产登记信息。袁小龙查无车辆信息,袁文青名下苏E×××××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本院现已依职权将袁文青、袁小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周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姚 磊人民陪审员 蔡志荣人民陪审员 朱晓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宗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