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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民申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国民与邵买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邵买华,刘国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申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邵买华,男,1963年6月4日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斗笠山镇惠民小学校长,住湖南省涟源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国民,男,1964年8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为湖南省冷水江市,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再审申请人邵买华因与被申请人刘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湘13民终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邵买华申请再审称,1、借款是案外人邵安模所借,再审申请人只是帮邵安模向被申请人出具借条,且借款已经清偿,只有800元利息没还,再审申请人认为同学之间借条无所谓,便没有到刘国民手讨回借条。2、原审计算利息错误,即使要支付利息也只能按借条上的约定支付一个月的利息800元,后面不能计算利息。3、借条已过诉讼时效,借条出具时间距今快6年了,这个借条已是一个无效借条。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并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邵买华是否系为他人代写借条及借款本金是否已还清的问题。再审申请人邵买华向被申请人刘国民借款,并出具了借条,邵买华对借据上所载明的借款数额并无异议,其申请再审认为系为他人代写借条且本金已全部还清,只有利息800元没有偿还,但没有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是否应支付逾期利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双方在借条上约定:“今借到刘国民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一个月还清,月息800元整”。该借条上虽然没有约定逾期利率,但明确约定了借期内的利息。因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原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由邵买华自借款次日即2010年4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向刘国民支付利息并无不当。邵买华申请再审认为只应支付800元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从刘国民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来看,刘国民从2015年2月15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通过手机短信多次向邵买华催讨借款,邵买华亦多次承诺还款,本案诉讼时效已多次被中断,且邵买华在本案听证过程中也同意偿还借款本金,故邵买华认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邵买华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邵买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颜征求审 判 员  易伟军代理审判员  曾永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喻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