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3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肖露与晏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露,晏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3056号原告:肖露,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晏钢,男,198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潘瑞运,四川优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露与被告晏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晏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露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露撤回对被告晏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5元人民币,由原告肖露承担。审判员 朱成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毛凯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