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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刑终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郑金岭合同诈骗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被告人郑金岭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刑终153号抗诉机关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郑金岭,男,1962年7月8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泽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泽州县看守所。辩护人史彦民,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金岭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晋0525刑初10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郑金岭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泽检公诉诉刑抗【2017】4号刑事抗诉书以(2017)晋0525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为由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5刑初1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鹏审判员 毕 东审判员 韦 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永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