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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民初1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张自明与湖北翼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严基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自明,湖北翼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严基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民初1510号原告:张自明,男,1948年6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委托代理人:胡瑶,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011423098,代理权限为答辩、提出、承认、变更、撤回、放弃反诉,调查、参加开庭审理、陈述事实、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接受和解、调解,代为领取诉讼文书。被告:湖北翼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焱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115MA488NWA3F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散花滨江大道被告:严基旺,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原告张自明与被告湖北翼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严基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张自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自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 朱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启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