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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3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诉冷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丰润支行,冷伟,李辉,鲁国庆,陈立霞,冷勇,高秀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3028号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丰润支行,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大街33号。法定代表人郑久三,行长。被告:冷伟,男,1971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燕山小区。被告:李辉,女,1972年2月8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燕山小区。被告:鲁国庆,男,1970年8月7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乡大八里庄村。被告:陈立霞,女,196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乡大八里庄村。被告:冷勇,男,1966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燕山小区***楼5门***号。被告:高秀会,男,1968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丰润区燕山小区201楼5门101号。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与被告冷伟、李辉、鲁国庆、陈立霞、冷勇、高秀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683元,减半收取3342元,由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润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利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