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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向某、柳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某,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314号申请执行人向某,女,生于1976年02月21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执行人柳某,男,生于1976年08月18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本院在执行向某与柳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6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树兵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