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晋中云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王创民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中云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9执660号申请执行人晋中云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晋中市榆次区。法定代表人:何燕云,总经理。被执行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法定代表人王创民,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9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由其支付申请执行人524746.29元,案板受理费4774元,保全费3420元执行费772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不予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照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9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额及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双倍银行贷款利息,冻结、划拔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马长青陪审员 杜学琦陪审员 康小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聂永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