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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30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汉良与刘伟明、周建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汉良,刘伟明,周建福,陈冬,黄林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30民初573号原告:黄汉良,男,195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被告:刘伟明,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被告:周建福,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被告:陈冬,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第三人:黄林青,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本院认为,黄汉良因与刘伟明、黄林青达成和解协议,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汉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汉良负担。审判员  刘建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丽钦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