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30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汉良与刘伟明、周建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汉良,刘伟明,周建福,陈冬,黄林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30民初573号原告:黄汉良,男,195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被告:刘伟明,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被告:周建福,男,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被告:陈冬,男,198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第三人:黄林青,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建宁县。本院认为,黄汉良因与刘伟明、黄林青达成和解协议,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汉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黄汉良负担。审判员 刘建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丽钦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