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许木练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洪森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木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洪森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1260号原告:许木练,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滨北路68号。负责人:王秀英,总经理。被告:洪森林,男,199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原告许木练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洪森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许木练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木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木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许木练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蔡嘉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蔡舒 铭)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