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4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蒋君、北京京湘苑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金源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京湘苑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蒋君,北京金源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9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湘苑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北京姜仔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1号北京金源时代购物中心五层。法定代表人:张四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珍,女,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京湘苑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住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君,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北京姜仔鸭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毅,山东德孚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源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1号金源时代购物中心651号。法定代表人:卢钟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龙,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红,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北京京湘苑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蒋君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源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06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京湘苑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蒋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北京京湘苑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蒋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5436元,减半收取32718元,由上诉人北京京湘苑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蒋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占 山审 判 员 刘 海 云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张 岩书 记 员 王昕李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