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恩山、呼正银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恩山,呼正银,呼延小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787号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博爱县海华路南段78号,法定代表人祝兴金。诉讼代理人李成才,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告张恩山,男,54岁,1962年8月5日,汉族,地址:河南省博爱县,被告呼正银,男,60岁,1956年12月29日,汉族,地址:河南省博爱县,被告呼延小黑,男,34岁,1982年4月12日,汉族,地址:河南省博爱县,本院在审理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恩山、呼正银、呼延小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因案情需要,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鲁自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路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