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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恩山、呼正银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恩山,呼正银,呼延小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787号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博爱县海华路南段78号,法定代表人祝兴金。诉讼代理人李成才,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告张恩山,男,54岁,1962年8月5日,汉族,地址:河南省博爱县,被告呼正银,男,60岁,1956年12月29日,汉族,地址:河南省博爱县,被告呼延小黑,男,34岁,1982年4月12日,汉族,地址:河南省博爱县,本院在审理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恩山、呼正银、呼延小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因案情需要,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鲁自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路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