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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8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林家豪与梁琦颖、潘静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家豪,梁琦颖,潘静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8430号原告:林家豪,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育超,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琦颖,女,汉族。被告:潘静荷,女,汉族。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无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家豪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欧翠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嘉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