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5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北川羌族自治县禹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绵阳市巴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绵阳市巴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5财保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北川羌族自治县禹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永昌大道67-1-201号。法定代表人:王聪,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绵阳市巴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梓潼县崇文街西段(潼鑫商业广场)。法定代表人:胡琦,该公司执行董事。解除保全申请人北川羌族自治县禹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绵阳市巴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川0725财保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绵阳市巴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梓潼县“XX”土地及地上构筑物商铺(不动产权号:川(2016)梓潼县不动产权第0000X号)进行查封,金额以490万元为限。解除保全申请人北川羌族自治县禹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绵阳市巴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梓潼县“XX”X栋X楼X号商铺及X栋X楼X号商铺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北川羌族自治县禹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解除部分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绵阳市巴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绵阳市梓潼县“XX”X栋X楼X号商铺及X栋X楼X号商铺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菁附: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