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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申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保成、张陆军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保成,张陆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申1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保成,男,195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陆军,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再审申请人朱保成因与被申请人张陆军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8民终2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保成申请再审称,我提供的宅基使用证完全能够确认我宅基地的边界四至,原审不予认定错误;新证据朱某某、孙某某、张某某的证明材料及针对宅基地录制的视频音频,可证明宅基南边的灰角是大队委托小队下的,边界四至是清楚的;视频、音频还可证明被申请人向南侵占我宅基地32公分;二审我和代理人没有发言,双方没有互辩,也没有征询最后意见,剥夺了我的辩论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九)项,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持有的宅基证上虽有长宽尺寸及四邻,但仅凭该证据仍无法确定其四至,原审以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从而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审查期间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及视频音频均不属于新证据,且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另从庭审笔录看,申请人关于二审剥夺了其辩论权利的主张,不成立。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保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薛雪丽审判员  樊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靳 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