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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民终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郭丽月、黄浩宇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丽月,黄浩宇,王益清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终5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郭丽月,女,195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庭(郭丽月配偶),男,193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案外人):黄浩宇,男,201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法定代理人:黄某(黄浩宇父亲),男,1972年9月27日,汉族,住福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嵘嵘,福建于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王益清,女,195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上诉人郭丽月因与被上诉人黄浩宇、王益清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福鼎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2民初3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鼎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2民初344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鼎市人民法院重审。郭丽月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沈鸣鸣审判员  陈富强审判员  易丽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杨清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