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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卢希宁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希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331号被执行人:卢希宁。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卢希宁罚金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卢希宁已于(2017)鲁1427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的2017年3月23日将罚金2000元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7执3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茂昆审判员  于文平审判员  尹奎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曙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