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卢希宁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希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331号被执行人:卢希宁。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卢希宁罚金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卢希宁已于(2017)鲁1427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的2017年3月23日将罚金2000元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7执3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茂昆审判员 于文平审判员 尹奎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曙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