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2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德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德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2民初1619号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53号三层。法定代表人:陈朝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瑾,女,1963年11月3日出生,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邓德安,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德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邓德安已结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永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佳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