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3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XX、康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康彦,刘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208号原告:XX,男,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祖元,江西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康彦,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告:刘丽华,女,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康彦之妻。原告XX与被告康彦、刘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被告已将借款还清,故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被告已将借款还清,纠纷已经解决。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XX负担。审 判 长 邱 凤人民陪审员 许琼香人民陪审员 余金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