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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福建耐石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李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耐石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李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36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耐石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达勇。被执行人李成龙。福建耐石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李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5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217813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到位案款50000元。另查明,本院在诉讼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成龙名下位于昆明市西山区的房屋,但上述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尚未履行完毕,本案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56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帅执行员 伍春华执行员 张斌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