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马某某、郑某某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731号原告:马某某,身份证号:XX,女,汉族,1971年6月29日出生,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郑某某,身份证号:XX,男,汉族,1970年6月29日出生,无职业,住双鸭山市尖山区。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5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志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