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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孟凡宝、汪作辉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宝,汪作辉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23刑初11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凡宝,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吉林省靖宇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靖宇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2月23日被辉南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23日被辉南森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辉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汪作辉,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吉林省辉南县人,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辉南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3日被辉南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23日被辉南县森林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辉南县看守所。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检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凡宝、汪作辉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国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凡宝、汪作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上旬,被告人孟凡宝、汪作辉共同商议盗窃木材,由孟凡宝联系买家。12月中旬,二被告人先后在辉南森林经营局四岔施业区刘发沟63林班13小班;63林班20、24小班国有天然针阔混交林内,作案二起,共计盗伐活立木胡桃楸树10株,分别卖给靖宇县郭某(另案处理)、赵某(另案处理),共得赃款14000余元。经鉴定被盗伐林木立木蓄积7.1572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5.1372立方米。汪作辉于2016年3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主动上缴赃款14000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孟凡宝、汪作辉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指认照片,投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郭某、赵某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指认、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凡宝、汪作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砍伐国家所有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汪作辉犯罪后投案自首,且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上缴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从轻处罚。综上,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凡宝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汪作辉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孟凡宝、汪作辉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薛慧姝审 判 员  关红兵人民陪审员  罗晓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贾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