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继禄与被执行人李连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禄,李连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570号申请执行人王继禄,男,汉族,1989年7月9日生,司机,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李连春,男,汉族,1978年2月15日生,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红梅镇。申请执行人王继禄与被执行人李连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6)辽0204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丽审 判 员 于晓波代理审判员 王之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