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执2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德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德振,张俊兰,李德河,刘树芹,刘天喜,李新英,邓世军,张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2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德振,男,汉族,1963年7月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张俊兰,女,汉族,1963年8月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李德河,男,汉族,1960年8月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刘树芹,女,汉族,1960年10月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刘天喜,男,汉族,1965年3月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李新英,女,汉族,1962年4月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邓世军,男,汉族,1957年9月生,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张金兰,女,汉族,1959年9月生,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陵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3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邓世军在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56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吉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