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执3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军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文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军华,李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3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军华。被执行人李文胜。申请执行人黄军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38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内容为:被执行人李文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黄军华欠款273600元及利息(利息以2736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的标准从2016年6月1日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李文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黄军华因追偿债务所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共计1498元。但被执行人李文胜未履行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李文胜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文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文胜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05民初38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继续要求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续行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王爱云执 行 员 何祥猛执 行 员 胡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