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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五莲农村商业银行与李宜德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13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城沿河路38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100165887965T。法定代表人:陈修善,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宜德。被执行人:吴正香。被执行人:任艳军。被执行人:高兴远。五莲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宜德、吴正香、任艳军、高兴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85704.0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268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高兴远于2017年5月11日偿还借款50000元,于2017年5月24日偿还借款53832.45元,被执行人任艳军于2017年5月24日偿还借款99858.45元。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宜德、吴正香、任艳军、高兴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