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恢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重庆博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三台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林运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博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四川省三台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恢1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博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桥头堡。法定代表人:唐川,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三台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台县北坝镇。法定代表人:林运辉,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重庆博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依据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6)川07民终3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8日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三台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下欠销售佣金及费用20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6)川07民终339号民事调解书和(2016)川0722执5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确定申请执行人重庆博创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债权金额200000元,现已执行0元,未执行金额200000元。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三台亿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烈审判员 陈善武审判员 曾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