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3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盛登堂与重庆采阳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维邦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登堂,重庆采阳科技有限公司,杨应良,重庆维邦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3589号原告:盛登堂,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侯区惠民街***号*栋*单元**楼**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雪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采阳科技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6号楼层区11-2(重庆微企梦工场)。法定代表人:唐华权。被告:杨应良,男,1967年8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香榭里南方新城。被告:重庆维邦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郭坝村芋河沟安居小区2-7地块2号楼。法定代表人:杨应良。原告盛登堂与被告重庆采阳科技有限公司、杨应良、重庆维邦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盛登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盛登堂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