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曹智信与马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智信,马宝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964号原告:曹智信,78岁,退休教师,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强,男,40岁,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系XX信之子。被告:马宝霞,住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九州。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智信诉被告马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智信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智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3元减半收取311.50元由原告曹智信负担。审判员 郑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