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3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朱昆豫与刘国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昆豫,刘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3执87号申请执行人:朱昆豫,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委托代理人:王颖丽,女,1978年11月7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被执行人:刘国峰,男,汉族,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昆豫与被执行人刘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国峰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朱昆豫于2017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提出申请且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兵0603执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永利审判员 宋文彬审判员 黄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战昕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