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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初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梅金娃与刘军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金娃,刘军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2591号原告:梅金娃,男,1969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忠飞,余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军飞,男,1986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浩,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梅金娃与被告刘军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金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金娃撤诉。本案受理费1430元,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李季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龙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