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冯志山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英,冯志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刑初585号自诉人李爱英,女,汉族,1930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被告人冯志山,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自诉人李爱英以被告人冯志山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李爱英以被告人冯志山已全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以被告人冯志山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爱英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军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付英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