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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辉、肖文君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辉,肖文君,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宋迪,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洛龙支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82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郭辉,男,汉族,1981年5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上诉人(一审原告):肖文君,女,汉族,1991年5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上诉人郭辉、肖文君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平金辉,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九都路与新街交叉口西北角九都新天地4幢239。法定代表人:王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晴,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宋迪,男,汉族,1990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楠,河南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16号。主要负责人:刘绍义,该分行行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洛龙支行,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太康路长城花苑北门。主要负责人:姬晓宇,该支行行长。上诉人郭辉、肖文君因与上诉人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宋迪、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洛龙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311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311民初29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郭辉、肖文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洛阳市兰云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386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龙杰审判员  杨元卿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