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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闫西才与临沂市中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西才,临沂市中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899号申请执行人:闫西才。被执行人:临沂市中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9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临沂市中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419789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