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闫西才与临沂市中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西才,临沂市中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899号申请执行人:闫西才。被执行人:临沂市中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29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临沂市中通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419789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文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