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行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对尹星辉的起诉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星辉,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2401行初88号起诉人:尹星辉。被起诉人: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2017年6月20日,本院收到尹星辉的起诉状。诉讼请求:1.要求尹星辉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面积的土地确权;2.要求延吉市小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小营镇政府”)依法公开报省政府待批的延吉市小营镇理化村(以下简称“理化村”)明新二队整体土地面积与相关信息;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小营镇政府承担。事实和理由:尹星辉是理化村6组明新二队村民。自2016年10月24日开始,尹星辉向理化村、小营镇政府、延吉市人民政府要求按国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政策规定,对尹星辉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面积的土地确权,但小营镇政府于2017年1���15日以理化村与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土地征用补偿协议,该地段土地调规已报省政府待批为由拒绝办理。小营镇政府以不合法、不合理的理由拒绝尹星辉的要求,属行政不作为。尹星辉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政府”)依法签发的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以享有确权的合法权利。本院认为,延边州政府已经给尹星辉颁发了承包权证第0784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认了尹星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面积,故无需重复确认。小营镇政府于2017年1月5日对尹星辉反映的小营镇政府未按照国家土地政策给村民土地确权,要求土地确权的诉求的信访事项已作出延小政信复字【2017】2号《关于尹星辉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即尹星辉行为属对行政行为提起的重复处理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尹星辉应先向小营镇政府诉求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综上,尹星辉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应裁定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尹星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