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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瑞尔斯达(天津)现代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市迅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尔斯达(天津)现代建材有限公司,天津市迅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瑞尔斯达(天津)现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高新技术开发区黄山道2区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384830104。法定代表人:许长安,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迅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818号辛庄经济服务中心2206D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7511552X1。法定代表人:乔新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尔斯达(天津)现代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迅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6民初268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