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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3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海俊与孙海德、胡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俊,孙海德,胡国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3677号原告:海俊,女,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被告:孙海德,男,1963年9月27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胡国伟,男,196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俊与被告孙德海、胡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俊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本院予以退还,送达费90元(原告已付),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