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2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宁与平安交通科技发展中心平安停车场、平顶山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平安交通科技发展中心平安停车场,平顶山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02民初944号原告王宁,女,汉族,1995年8月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安交通科技发展中心平安停车场,住址平顶山市新华区北环路郭庄桥附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86218385u(2-2)。法定代表人周少峰,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丽霞,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顶山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住址平顶山市新华路与湛北路交叉口交警支队后*楼。原告王宁诉被告平安交通科技发展中心平安停车场、平顶山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王宁于2017年6月27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王宁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王宁负担。审 判 长 顾世法审 判 员 王长州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萌裁定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