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刑申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开云过失致人死亡案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最高法刑申341号陈开云:你因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不服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01)西充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南中刑终字第1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罪错误等为由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超剂量开信石给苏秀华内服,致苏中毒死亡的事实,有物证从苏秀华家提取剩余的信石9包,你开具的处方及亲笔书写的用药说明等书证,证人范应洪(苏秀华之夫)、冉碧翠、梁应芳的证言,尸体鉴定意见、毒物鉴定意见、信石含量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你对开信石给苏秀华服用的事实亦予供认。足以认定。针对你的申诉理由,分别答复如下:1.你提出对从范应洪家提取的药品未称重计量,两次送检数量(共计2.4337克)低于你所开药品数量(5克),说明剩余药品严重不足,证明苏秀华不止一次服药或者不是按你所开剂量服药。第一,关于药品重量不足的原因分析。(1)一审法院出具说明解释,案件发回重审后,该院将药品交回西充县公安局,送南充市药检所进行含量鉴定。之后公安局将剩余药品连同10张包装纸交回,一审法院对交回的药品既未称重也未打开检查,就全部交由四川省药检所鉴定。省药检所鉴定后未将包装纸和剩余药品退回法院。(2)药品经过公安、检察等多个环节,存在散失、抖落的损耗情况。第二,关于苏秀华是否按剂量服药的问题。(1)你开具的处方、证人梁应芳证言及你的供述证实,你给苏秀华开信石5克,分成10包,叮嘱每次服用1包;范应洪证实苏秀华服用1包信石;公安机关从范应洪家提取剩余信石9包。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苏秀华仅服用1包信石的事实。(2)即使苏秀华按你所开剂量服药,一次服用0.5克信石也已远超人体内服剂量标准和致死数量,足以致人死亡。2.你提出未将你诊所的剩余药品与从范应洪家提取的药品做对比鉴定,不能证明从范应洪家提取的药品就是你开的药。经查,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苏秀华服用的信石就是你为其开的药。(1)你开具的处方及证人冉碧翠、梁应芳、范应洪证言证实,你给苏秀华开信石5克的事实;(2)一审庭审时,你对从范应洪家提取的9包信石经辨认确认就是你开的药;(3)现无证据证实范应洪家信石有其他来源。3.你提出当地群众反映范应洪曾从他处购买砒霜,从含量鉴定可以证明两次送检药品均为纯砒霜,不是你用的制信石。你所用制信石均用绿豆煮过,再磨细焯水,不可能有那么高的含量。在给杜廷怀治疗哮喘病时用过,也无中毒反应。第一,关于范应洪是否从他处购买砒霜的问题。你在第一次一审时没有提出此项辩解,上诉后二审期间提出。你提交杜元秀、阳仕翠的证言,证实听吴茂召讲马万原说范应洪从马万原处买过砒霜。但经公安机关核查,所涉证人均予否认。杜元秀、阳仕翠称,是你妻子李淑琼出车费、生活费让她们去律师处按照李的说法作证;吴茂召称不认识马万原,更没听马万原说过范从其处买砒霜的事;马万原称其没有卖过砒霜,也不认识范应洪。因此,原审已查明不能证实范应洪从他处购买砒霜。第二,关于信石的三氧化二砷含量问题。(1)提取信石的三氧化二砷含量是市、省两级药品检验所的科学鉴定证明的;(2)你称所用信石均用绿豆煮过,再磨细焯水,已降低了毒性。但一审庭审中你也供述,不清楚能降低多少毒性,只是按古方个人推算,并未经过科学检测;(3)你称杜廷怀服用过信石未中毒的问题。对此,除你提交的杜廷怀证言外,无其他证据佐证,且病人个体有差异。故不能据此推断苏秀华服用信石后就不会中毒。4.你提出范应洪购买过砒霜,且在苏秀华死亡后匆匆将人埋葬,一个多月后才报案,该案应该是一起凶杀案。经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范应洪买过砒霜。范应洪证实,其未及时报案,是因为案发后,你提出私了,并与其达成赔偿协议,后因你拒绝按时支付赔偿款,还推卸责任,其才报案。该证言与你的供述相印证,并能得到你与范应洪签订的关于苏秀华死亡赔偿的协议及你给范应洪出具的欠条等佐证。你申诉称系范应洪故意杀妻,无任何证据证实。5.你提出你是合法医生,应按医疗纠纷处理,先由医疗评审委员会进行医疗鉴定,否则不能定罪。经查,你明知信石有毒,入药时本应格外谨慎,但开给被害人服用的信石剂量远超人体内服剂量标准,且在对使用的信石中三氧化二砷的含量没有准确计量的情况下,轻信能够避免患者死亡的结果,致被害人服药后中毒死亡,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结果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