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康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康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6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八一七路南路怡丰花园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85442563-5。负责人:陈方兴,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承恩、郭承思,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康睿,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与康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车辆可供执行,查明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江滨西大道98号滨江御园1#楼1308单元的房屋系被执行人康睿所有,现上述房屋已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先行查封并正在处置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为此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书,要求参与对被执行人上述房屋处置款的分配,本院已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对上述房屋处置款的分配。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康睿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大道××#楼××单元的房屋已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先行查封并正在处置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城南支行为此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书,要求参与对被执行人上述房屋处置款的分配,本院已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对上述房屋处置款的分配,此外,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康睿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思三审 判 员 陈筑闽代理审判员 林铭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思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