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6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喜秀与刘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喜秀,刘建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6880号原告郭喜秀,女,汉族,1952年11月26日生,住郑州市。被告刘建斌,具体不详。原告郭喜秀与被告刘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喜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郭喜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