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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3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宏凯申请执行倪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凯,倪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3098号申请执行人王宏凯,男,汉族,1979年2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倪瑞,男,汉族,1960年4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王宏凯申请执行倪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4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倪瑞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宏凯车款7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倪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宏凯于2017年3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惩戒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3098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莫 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