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财保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俊国与赵凤团、范程、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盘锦优邦运输有限公司海伦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俊国,赵凤团,范程,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盘锦优邦运输有限公司海伦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财保02号申请人:杨俊国,男,199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申请人:赵凤团,女,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系杨俊国母亲。被申请人:范程,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舒兰市,系黑E×××××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黑M×××××号挂车肇事司机。被申请人: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住址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龙府路西澳龙小区3号楼16号。法定代表人:陈喜顺,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盘锦优邦运输有限公司海伦分公司,住址黑龙江省海伦市西城街宝鼎名苑。申请人杨俊国、赵凤团与被申请人范程、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盘锦优邦运输有限公司海伦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2017)豫0327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范程驾驶登记所有人为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的黑E×××××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被申请人范程驾驶的登记所有人为盘锦优邦运输有限公司海伦分公司的黑M×××××号挂车,查封担保人苗方园所有的豫C×××××号别克轿车。现申请人杨俊国、赵凤团以该案已申请执行立案为由,请求解除对担保人苗方圆所有的豫C×××××号别克轿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苗方圆所有的豫C×××××号别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孙晚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杏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