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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焦前进与夏云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前进,夏云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792号原告:焦前进,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夏云飞,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精康,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娟,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焦前进与被告夏云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焦前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前进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之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前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即36.50元,由原告焦前进负担。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险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