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焦前进与夏云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前进,夏云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初1792号原告:焦前进,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夏云飞,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精康,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娟,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焦前进与被告夏云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焦前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前进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之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前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即36.50元,由原告焦前进负担。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险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