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38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生于1974年12月3日,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大学文化,金川集团公司镍冶炼厂综合管理室职工。被执行人吕某某,男,生于1988年2月10日,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高中文化,金川集团公司镍冶炼厂镍电解二车间净化工区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日扣划被执行人吕某某银行存款12000元(支付被执行人生活费8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4000元),剩余借款待分期扣划后支付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02执3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刚 微信公众号“”